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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快整治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发布时间:2021-01-25 15:32:47 阅读: 来源:安全绳厂家

尽快整治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中信证券明星分析师张明芳“泄密门”事件仍在继续发酵,笔者认为,不仅要严查其中分析师泄密行为以及有关主体利用非公开重大信息的交易行为,关键是要整治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6月6日张明芳在其微信群发布的消息,主要是丽珠集团股权激励以及2014~2016年净利润同比增速分别不低于15%、20%、30%。但据媒体报道,早在5月5日,就称从知情人士处获悉,丽珠集团已完成股权激励方案设计并启动相关流程;5月15日,再度声称,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完成,初步将未来三年业绩目标定为利润增长15%~25%。而在5月8日和14日,已有两拨机构对丽珠集团进行了密集调研。

不过,丽珠集团对散户的待遇却完全不同。5月12日,有投资者通过公司互动平台询问公司是否进行股权激励一事,彼时公司还信誓旦旦表示,“截至目前,公司未有股权激励计划时间表,公司董事会亦未有审议过与股权激励计划相关的任何事项” 。丽珠集团对机构和散户厚此薄彼,可以说是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的一个典型例子。

所谓选择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管理当局为了特殊利益对信息进行选择性的披露,包括对信息披露内容的选择、信息披露时间的选择以及信息披露对象和方式的选择。一般而言,选择性信息披露指的是对信息披露对象的选择。为什么上市公司的信息不对所有投资者一视同仁?多是因为上市公司为了向基金等特定对象“示好”,提供一些未公开重大信息,由此可为特定对象提供炒作甚至操纵题材,特定对象提前介入也可在与散户的博弈中赢得主动,由此股票更容易吸引诸多大资金进入爆炒。

目前,对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章还比较少。2004年《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规定“上市公司应积极主动地披露信息,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此外就是交易所层面的一些规定,上交所2009年《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工作的通知》以及2012年《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四号》都规定,上市公司要“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而深交所的规定更为具体,主要是在主板、中小板 、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有“公平信息披露”专门章节,比如主板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重大信息”是指对上市公司股价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这其中就包括“公司业绩、盈利预测 、股权激励”等信息;而“特定对象”主要包括从事证券分析的机构、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和个人、上市公司关联人等。

值得关注的是,“重大信息”并不等于“内幕信息”, “重大信息”定位在对股价有“较大影响”,而按《证券法》“内幕信息”一般定位在对股价有“重大影响”,由此泄露“重大消息”和利用“重大信息”进行交易,未必就构成内幕交易。这样问题就出来了,像本案例由于泄露的信息可能还不够内幕信息级别,或可不受内幕交易法律法规打击,但这种行为显然也会损害投资者利益,有损市场三公原则。

上市公司选择性信息披露,目前主要依靠交易所来进行自律监管,交易所可对违规上市公司实施纪律处分和采取监管措施,纪律处分包括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等,监管措施则包括口头警示、书面警示、监管谈话、要求限期改正、建议上市公司更换相关任职人员、实施停牌等,但这些举措对上市公司责罚可能还不到位。另外,《证券法》规定了内幕交易者对受害投资者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对泄露和利用未公开重大信息交易行为对投资者造成损害,却没有规定民事追责条款。

选择性信息披露本质上是一种泄露信息行为,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和泄露“内幕信息”一样,都对市场产生巨大危害,目前对内幕交易的法律法规相对较为完善一些,但对前者还缺乏较高层次的法规规章,需要尽快完善,为此笔者建议在A股市场统一出台“上市公司信息公平披露规则”,并规定处罚措施。另外,在过渡时期,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该对大机构和普通散户一视同仁,接待投资者时可定期将机构投资者和散户投资者统一编队,统一接待,并严禁发布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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